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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定义

利得税是香港三大税种之一,是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利润的人而征收的税。这里所指的“获得或赚取的纯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号、和团体机构在香港境内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

利得税的纳税人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一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商号、团体或自然人。

利得税的课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

利得税税率

为公司应缴纯利润之17.5%,应缴纯利润乃指公司在香港本地经营及动作所赚取的利润。

利得税的课税年度

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同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每一课税年度为12个月。但新成立的公司允许第一次账期不多于18个月。

例如可以是:每年公历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每年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等等。 

豁免

香港利得税应评税利润不包括以下各项利润:

·储税券利息;

·从已缴纳香港利得税的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

·从其他利得税纳税人处获得的已课税利润;

·依据《借款条例》、《借款(政府债券)条例》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

·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息或利润;

·认可机构的受托人采取以下方式得到的款项:利息;证券以出售、其他处置、到期被赎回或于出示时被赎回所产生的收益或利润;依据外汇条约或者期货合约获得的利润。

扣除

1.可扣除的开支。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一般而言,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支出,均可获准扣除。

(1)在计算香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果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账,那么该项转入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机器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2)任何人均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3)用于购置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软件开支可获即时全部扣除。

(4)纳税人购买环保机械设备支出的费用,在评税基期内可整比扣除。纳税人购置环保装置的费用,可在支出费用的年度起计算的连续5年内每年扣除该笔费用的20%。

2.不可扣除的开支。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是,以下款项不予以扣除。

(1)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2)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3)根据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而收回的款项;

(4)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5)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暂缴利得税

在香港,利得税是依照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每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所以,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特区已与中国内地有关当局就避免内地与香港之间出现双重课税问题的安排达成谅解,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他商业范畴。此外,本港和其他国家在航运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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